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管理安全,有效维护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印章是指基金会的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包括刻印、授权、使用、废止、更换。基金会的印章刻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应由授权指定的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指定的保管人应有较强的法纪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法定代表人印章与基金会公章,不得为同一人保管。
第五条 根据印章性质,印章保管人应明确为:
1.公章的保管人为秘书处;
2.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管人为秘书长;
3.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为出纳。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承担保管、登记、监督等责任,应妥善保管印章、规范用印。如因违反规定使用、保管印章给基金会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追究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资料上,加盖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将印章借出使用。确需携带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外出办事或出差时,应事先经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批准。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应归还印章,并办理借用注销登记。
第八条 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经办人、审批人对盖章的材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基金会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应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条 以基金会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合同、资料、报表等法律文件,履行规定报批程序后,应经法定代表人审阅批准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申请盖章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包括:申请部门、经办人姓名 (本人签名)、申请日期、拟报送部门或用途等。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核准签署。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公章保管人根据已签批的用章审批材料在文件资料上加盖公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内登记盖章日期、事项、报送单位等。用印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使用公章审批单收集存档。
第十三条 涉及办理银行业务、支付款项以及注明法定代表人可用签章的合同等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需经法定代表人签批的《用章审批单》方可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付款及托收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上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仅在基金会对外开具发票、收款收据上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十七条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事项内部呈批材料,并呈送基金会负责人核准后交由秘书处统一废止或缴销。第十八条 如印章遗失,应立即向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由印章保管人填写内部呈批材料,详细说明遗失原因、责任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预计还需要采取的措施、责任人处罚建议等,呈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核准后,秘书处办理。
第十九条 如基金会印章遗失,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更换印章时,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更换印章内部呈批材料,说明更换原因,并呈送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核准后,交由秘书处,按基金会负责人批示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新增印章内部呈批单申请刻制新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