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而员工或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理事或社会主动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定期发布和临时发布。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发布、公开。信息公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涉及登记事项、组织机构章程和重大制度及管理办法制(修)定;
(二)年度财务报告、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情况;
(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或委托服务事项;
(四)提供重大服务项目及运行情况;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秘书处(或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义务责任。基金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金等需要公开信息的载体应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四川省社会组织网站、慈善中国等;其他信息公开,可在基金会内部刊物、网站等公开。
第六条 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基金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协调统一口径后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基金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基金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监事(会)不得代表基金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基金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基金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将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基金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相关人员,重大信息披露应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基金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的其他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基金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基金会、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