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人员招聘、职级职务与薪酬福利、考勤和请休假、奖励及惩处、辞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交接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基金会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基金会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四条 基金会聘用员工采取公开招聘、人才引进、岗位培训、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且无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二)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团队意识强;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良好技能和身体素质;
(六)根据应聘岗位要求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金会员工招聘程序为:申请→筛选→面试→审批→试用→正式录用。
第七条 基金会员工一律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自愿辞职或基金会予以辞退的,均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基金会执行机构或理事会授权负责人对试用人员组织考察并提请理事会确定。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可以招聘兼职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临聘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员工享有参加本职岗位技能学习与培训的权利。培训学习经费由基金会提供。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对员工进行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实行月薪工资制,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部分组成,各类保险、假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员工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本职工作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经执行机构或理事会授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相应时间的调休或者加班补贴,补贴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发放。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职级晋升以及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基金会负责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十七条 基金会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具体执行参照国家相关休假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需由本人或亲属将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相关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按照基金会审批流程审核通过或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核通过,给予病假。
第十九条 基金会员工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基金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可以请病假。事假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基金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工请休假需填写《请休假报告表》,并按规定逐级审批。特殊情况需本人或亲属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报备,复工后补填《请休假报告表》,并按程序补签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基金会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为基金会工作提出重大革新建议或方案,经实施取得重大成效者;
(二)为基金会募集资金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执行重大项目、办理重要业务表现特别突出者;
(四)其他方面为基金会做出特殊贡献,争得荣誉者;
(五)年度绩效考评被评定为优秀者。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处罚分警告、降级、开除三种。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员工具有以下情况者,基金会予以辞退,辞退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提供虚假病历和请假证明骗取病假的
(二)工作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五次警告无效。
(三)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在聘用期内解聘或辞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约定条款执行。辞职或解聘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员工在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及请休假等情况下,应履行工作交接责任。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员工工作交接单》,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