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规范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及对基金会自身和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手续。理事会可授权主要负责人 (理事长、秘书长或法定代表人)具体办理。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依据不同事项确定,包括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承担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 对基金会的下列事项进行报批:
(一)换届选举;
(二)提前或延期换届;
(三)修改章程;
(四)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址、主管的单位、举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等;
(五)调整(含罢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基金会的理事以及需要报告的重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增补或调整理事、监事;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五十人以上或开支10万元以上的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下简称“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
(九)开展涉及国际及涉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援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组织、接待境外组织及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十)省本级社会组织拟邀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市本级社会组织拟邀请市厅级及以上领导、县本级社会组织拟邀请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
(十一)开展涉及民族、宗教有关重大活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等活动,以及涉政类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
(十二)开展重大投资活动,设立或注销经济实体;
(十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六条 对基金会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备:
(一)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预算安排;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按计划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
(四)按计划开展的“一讲两坛三会”活动情况;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接受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七条 对基金会的下列事项进行即时报告:
(一)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对基金会提出要求、作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七)产生重大社会负面舆情的;
(八)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涉及第五、六、七条事项,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报批、报备或报告。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及时续报。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