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赠方和发起方的意愿命名,但要求符合规范并得到基金会的认可。专项基金的管理应该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基本帐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第六条 根据是否动用本金开展公益活动,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指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活动;不动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本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活动。设立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并应通过发起协议明确约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独立发起专项基金,发起时应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的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八条 捐赠人(或发起人)与本基金会联合设立专项基金,应与本会签署专项基金捐赠(或发起)协议书,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
(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可按捐资人意愿,灵活安排,或永久设立,以其本金生益进行业务活动,或中短期设立,以其资金在规定年限内使用,或其他形式设立,以保证每年或规定年限内的活动资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办法,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的项目管理部进行具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均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委员5名组成,由本基金会与发起人协商指派人员出任,设管委会主任一人、委员4人。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该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资助对象;
(四)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财务结算,报本基金会审定;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秘书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以由捐赠人另行捐赠。基金会对专项基金,按照当年使用额度提取3%作为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度财务审计时,应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本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十九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4日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通过并施行。